事件沈澱了一段時間後才把這段精彩的討論貼出來。佩服 J.C.不卑不亢理性並勇於表達不同角度的意見,以及咖啡館館版主(及其他版友)理性中性的回應,是一段值得從中汲取智慧的討論: 

討論串源自:【館友投稿】總統應該為警察執法過當道歉


交流一下國旗的資訊,根據PTT網友 IBIZA的相片。國旗應該有出現在陳雲林的必經之路上。

中山北路四段北美館
http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92146939@N00/3000820903/
中山北路四段園山派出所
http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92146939@N00/3000823343/
中山北路五段園山俱樂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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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安路央廣
http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92146939@N00/3000832393/

阮;該BLOG的自拍影片自稱沒犯法。但若我認知無誤,進出管制區,應該是需要許可的。沒有採訪證或出入許可的人,遇到警察指稱此地是管制區的勸離,她當下的回應是:為什麼警察不用聽我的,我是中華民國公民。那被當成不合作的對象來對待架走,可以理解。
我認為警察錯誤如下:
1:管制區的進出檢查失敗,
2:管制區的標示不清甚至無標示,失敗。
3:基層警察對勤務執行相關法條的知識缺乏。
4:(我不肯定)未宣告管制區規定,就架人搬離。

我的認知偏向這是台灣警權執行上的水平。我反對無限上綱的把這些缺失,指向警察濫權暴力,並和陳雲林來訪做連結。

一點意見,僅供參考 J.C.
Posted by J.C. at November 11,2008 11:41


J.C.,

讓我嘗試了解一下你的評論。你是在說警察不是故意要濫權的。但因為訓練不足,能力不好,所以在處理中國官員來訪這種史無前例的特殊勤務時,"意外"地造成了執行過當的結果。是這樣嗎?

Posted by JZFan at November 11,2008 13:21


我知道這次警察的戒備又爛又蠢,但圓山飯店裡面應該算核心區域了,這範圍可不是所謂變形蟲隨便跑,也不是所謂警戒區大概有台灣這麼大。飯店內規範成警戒區,我不認為有侵害自由的疑慮。

BLOGGER堅持警察沒標示警戒區,在警察聲明之後,還堅持自己應享有公民權。即使在心臟地帶,即使警察說明是警戒區,也不願意離開;我覺得這是鑽法律漏洞。當然可以堅持這是公民權利,不過我不認為實務上會被接受。

"將勸導仍不聽勸告離開"的人架走;我想不是針對陳雲林來訪,即使是台灣的首長出巡,警戒線標示不清,警察還是會把勸不聽的人架走。至於界線怎麼會不清楚,是能力問題。答不出法條,還是能力問題。

如果說我的意見的話,我認為,馬政府的整體作為侵害人權,馬總統應該道歉,警政署長應辭職負責,並且明定警察行使職權的手段和範圍,讓警察朗朗上口;在人權上出問題,長官就準備丟官;這是對警察本身的保護,免於被告,也是讓台灣人權進步的作法。

我反對的是,不考慮BLOG作者的行為是否適當,而完全歸咎於警察濫權暴力,和將一切執行上的錯誤歸咎於政府討好陳雲林。

Posted by J.C. at November 11,2008 15:29

 


 

J.C.,

我也覺得從「BLOG作者的行為是否適當」來檢視這一連串的爭議,可能是個更好的角度。

先不要告訴我,這BLOGGER的行為違反了什麼規定,我的思考是,這BLOGGER的行為到底牴觸了哪些公共法益?到底哪些法律所欲保障全體社會或部分個人的法益,因為他的行為而受到損害?或者,明顯有損害之虞?而我們的執法者有必要為了主張該法益而限制BLOGGER的行為自由。

相反地,如果無法說明該行為的動機和可能造成的影響,已經或極可能危害到社會或個人的法益,那麼這樣的執法就是過當。

咖啡館一些客人之所以對警察的執法過當有一致的看法,我想根據應該都是如此。
Posted by 盤 at November 11,2008 19:58


所長,管制區範圍可供公評,我對此沒有研究,我直覺的反應:卡斯楚參加聯合國會議,並夜宿紐約公園的時候,管制區應該挺大的,我稍為查了一下,但沒有找到範圍的資料。只是提出個人看法,希望能拋磚引玉。

我要強調的是,我反對看到有人受傷,就無視其行為適當與否,無限上綱給予聲援,把責任歸咎於警察暴力。這跟直接將抗議等同暴力是同樣不公平的粗暴作法。

所以我才從這個BLOG進入圓山飯店的事件切入,因為我認為圓山飯店內列入管制區沒有疑慮。我也認為,實務上台灣的首長出巡,標示失敗的管制區還是會要求民眾離開。

警方的錯誤,充其量就是管制區標示失敗;但為了抬升情緒的言論,將BLOGGER的爭議作為完全合理化,把整個事件描述成打壓人權,是我不能同意的地方。

盤,我不是學法律出身的,事實上,管制的法令已經存在,直觀上應該也能理解。我會從維持秩序的角度看。另外,忽略警察沒有妥善隔離檢查的錯誤。也假設,警察在宣告此處為警戒區,是因外賓的確在附近。

對國家而言,維護外賓的人身安全是重要的,所以有必要在進入管制區前檢查是否有武器,並隔出與人群的距離;警力有限,必須限制管制區內可自由進出的人數,在警方可控制局面的範圍內。

撇開武器造成的人身安全問題,一個被抗議的對象,除了理性的抗議,例如舉牌呼口號;也應假設他有極大機會被不理性的抗議。例如,被鄉民吐口水砸番茄(可改成黑心奶粉罐或台灣大香蕉等其他物品)。我不認為,吐口水或砸番茄"在人身上"屬於表達自由。警方必須確保外賓不會被用這種無安全顧慮的方式羞辱。這是保障外賓基本的尊嚴。

結論是,第一,允許一個BLOGGER進入或許不是問題,但是允許未攜帶武器的許多人進入的話。必須假設最差情況,是數十人看到抗議對象,一起往前衝,大概就會變成美式足球扭打的那個樣子,對警察的維安工作會構成很大的問題。

第二,我認為在BLOGGER能照相的距離,或許數公尺,或許十數公尺,假設地點在建物內部的走廊或廳堂,這樣的近距離應該尚稱合理。是可以投擲水果棍棒旗幟,而能接觸到外賓的距離;印象中有個達陣陳雲林座車吐口水的例子。我認為那已經逾越了表達意見的範圍。

我覺得為了防止以上情況發生,將一般民眾隔離在其外是合理的。不過我的法律及實際警務是0,期待專家拋磚引玉。

一點意見,僅供參考。 J.C.
Posted by J.C. at November 12,2008 01:56


一個經濟學家對暴力的看法。

先學做「人」 再學做「台灣人」

發表意見的機會是權利,但見解的內容方向則是選擇,由不得任何人上綱為不容侵犯的權利位階。更何況,如果任何人真有任何不當政策,其他人還有千百種體制內的杯葛手段,而我從沒有看過使用暴力的人做「窮盡體制內手段」的努力。更何況,從架葉金川、堵歐鴻鍊、到圍張銘清、陳雲林,每一件都不是嗆聲而已,而是強制阻攔,根本不符合公民運動的基本要件。
Posted by 白玫瑰 at November 12,2008 07:00


J.C.,

這是個老問題。一般而言,言論自由的邊界在於「是否會產生立即而明顯的危險」。最簡單的例子是:「你能不能在人多的黑暗戲院中謊報大叫:失火了。」

我看過一些美國在70年代,關於學生在校園內進行反越戰示威,是否逾越言論自由邊界的文獻中,有很多關於如何拿捏是否有立即而明顯的危險的案例討論。不過大法官的意見通常會強調,因為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茲事體大,所以在引用此一原則時,必須非常謹慎。

我覺得你舉的例子正好在這個灰色地帶。我的看法是,警察如果要對檳榔攤採取任何作為,不能是因為「不爽」,而必須是有很好的理由,可以說服社會大眾,在當時的情境中,播放五月天這首歌曲,已經造成「立即而明顯的危險」。

當然,我也必須說明,我覺得你所舉的例子,完全無法類比到上揚唱片事件。以當時我所看到的畫面,兩個民眾在「戀戀北迴線」的輕快溫柔曲調中起舞,「立即而明顯的危險」是什麼?扭到腰嗎?

相反的,當警察十幾個人(還拿棍棒盾牌)一湧而入店家時,馬上產生「立即而明顯的危險」!警察在此事件上執法乖張,措置失當,我自己覺得已經是非常明顯。
Posted by lakatos at November 13,2008 08:11


感謝老師回答,保障自由表達的法益遠勝其所造成的混亂帶來的成本。

正好看到法國五月風暴,當時的警察總署署長莫里斯‧格里莫說的話::“打擊一個倒地的示威者就是打擊自己、打擊警察的職業形象。”;法國人在四十年說的話,希望台灣政客看齊一下;我看離台灣顧形象還很遠,摘烏紗帽大概比較有效果。
Posted by J.C. at November 13,2008 10:28
J.C.


很久沒有看到有如劉館長這樣明確的解釋文字了。

此外,我國很多法政學者講學寫文章,提到對言論自由限制的幾種情狀時,竟然會用,譬如說,「立即而明顯危險原則」!

「原則」只有一個,就是自由;憲法第一修正案是原則,其他一些由歷來解釋所發展的學說,只是Tests, 譬如說,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. 也就是說,明顯而立即危險,只是一個檢測,連例外都不至於,竟然常被我國學者當成「原則」。

並且,這些「檢測」是運用在事後,由法院考量言論表達是否不受第一修正案所保障。亦即,行政機關尚不得以各種檢測而否准言論、講學、集會遊行等諸表現自由。
Posted by 盤 at November 13,2008 11:30


來看兩則PTT上ginshop轉貼的舊聞,大家印證印證。

警察從以前就是這樣幹的,這當然要改正。只是發生在謀體中心台北,又結合陳雲林訪台,焦點放大一百倍;這樣的放大處理,如果能讓人權更進一步保障,未嘗不是好事。

我是覺得把所有錯推到國民黨頭上,有失公允,在這裡辯汙一下。

...

覺得留言說得不完整,補充一下。

我會認為,警察從以前到現在,執行的手法是一樣的。所以這純粹是一個議題操作。當然,能藉著這個議題改正警察的執法模式,對消費者,也就是台灣民眾是好事。而對政黨來說,議題炒作是分內事,在這上面的競爭,沒有正義,也沒有公道話,只有贏家和輸家。

硬要講,天時,地利,人和。

天時,是跟著巨星跑,全世界最會被抗議的中國官員(小布希已經掰了,歐巴馬大家又很愛,呵呵),陳雲林訪台會面當開場,是泛綠最好的議題。地利方面,發生地點在台北,我記得有媒體的統計研究,台北新聞佔台灣新聞的程度,是不成比例的大。

人的部份,是比較會掌握議題主導權的民進黨操盤,民進黨是街頭運動出身的,衝突的處理和製造議題吸引版面,根本是民進黨的核心競爭力。

另一方面,跟政黨屬性也有關係。國民黨有過去權威體制的包袱,萬惡歸流,恐懼猶在,指控國民黨,很容易有戒嚴和白色恐怖的聯想。

以上,不算太成熟的看法,僅供大家參考。
Posted by J.C. at November 14,2008 00:54

 


J.C.,

我不知道上一次警察進入商店勒令關掉音樂並強迫歇業是什麼時候。但你說"警察從以前就是這樣幹的",你可能必須要舉出同等程度的例子才能下這樣的結論。

另外一個民進黨執政時沒有,但馬政府卻表現出來的是,警察的作法是總統與院長同時公開肯定的。換句話說,現任政府很清楚地宣稱,上揚事件與其他警察違法的行為都不是意外,而是原則,而是政策。既然是原則,以後也就會再發生。

幹了壞事後底氣不足,略顯羞愧的是一種人,幹了壞事後高調宣稱幹得好,並想樹立幹壞事原則的是另一種。我對待這兩者的態度當然不同,因為我分得出在程度上的明顯差別。不過,你的評論似乎在暗示,這樣的差別對你而言沒有太大的意義。

Posted by JZFan at November 14,2008 16:19

 


 

JZFan

我同意你說的道歉與否的差別。不過我想政客另有考量,新聞只是說明,警務執行的水準如此,並不特別。

你說的:"勒令關掉音樂,強迫歇業",或許你覺得這是結果。但我反對這種切割簡化和扭曲渲染的說法。

根據目擊者的說法,警察要求先的是關小聲,接下來是,要求關掉音樂。以下影片第二段:
http://tw.youtube.com/watch?v=LYv2gPiW0ys

爆發衝突以後,才是關門的原因。
"警方也不甘示弱展開強硬手腕,圍起人牆舉起盾牌,開始向抗議民眾推擠驅離,民眾大罵為什麼叫人民後退,過程中店家門上玻璃遭到擠破,有民眾被警方推傷,還有媒體記者夾在中間差點被推倒,眼看抗議民眾情緒越來越高無法控制,警方索性要求店家拉下鐵捲門,不過卻壓到抗議民眾。"
Posted by J.C. at November 15,2008 04:59
 
以下都是題外話了,我覺得各種渲染的手法,絕對是政客非常好用,並且非常能挑起支持者情緒的宣傳招數,但我認為,這種宣傳手法並不值得鼓勵。

以下引用PTT的ginship的一段話:
"明明是專程去抗議,就說成是去散步
然後被驅趕就說「人民沒有散步的自由」

明明是故意去挑釁嗆聲,就說成是去喝下午茶
然後被勸離的時候,就說「人民沒有喝下午茶的自由」

明明是因為闖入管制警戒區,就把國旗拿出來
然後故意在鏡頭前引發衝突,
之後發言就凹成「在中華民國不能拿國旗」"

看這種硬凹和推波助瀾的反理性言論在媒體和BLOG上到處流竄,引起廣大迴響;看久了,對政治真的蠻灰心的。應該說,對自己所信仰的理性和真實的力量,在人性面前如此不堪一擊,感到灰心。
Posted by J.C. at November 15,2008 05:12


J.C.,

你舉出的例子是同意我的:

1. "警察要求先的是關小聲,接下來是,要求關掉音樂" -> 這是勒令關掉音樂。

2. "警方索性要求店家拉下鐵捲門" -> 這是強迫歇業。最少,警察的作法是歇業的原因。店家沒有選擇。

但是你的結論卻是反對我的。

我嘗試理解你想說的: 警察沒有那麼壞心,只是想關小或者關掉音樂而已。但因為能力經驗不足,處理不當,造成了關店及損壞的後果。所以我們在譴責警察的時候,必須準確的描述出警察的問題,而不該說警察都是故意的。是這樣嗎?

其實我也願意相信這是真的,但第一個不同意你的是北投分局長自己。他說一切都是合法的,警察沒有違法,也沒有處理不當的問題。所以,你讓我如何同意你的說法呢?

警察心裡在想什麼,過程中有沒有複雜的動機,和擦槍走火的現象,這些都有待進一步確認。但有兩點是很清楚的: 音樂被勒令關掉,歇業是強迫的。
Posted by JZFan at November 15,2008 10:18


JZFan

你如果有注意到,我將內容拆成兩部份。要求關小聲,到要求停止音樂是上集;開始和民眾推擠衝突之後,要求拉下鐵門隔開群眾是下集。

關鐵門的場景,是數位警察在店內,被店外群眾包圍的情況,與要求歇業的關門不同。應該要區分清楚,而不是化約的說,警察要求勒令歇業。

我反對這種標題殺人的說法。
Posted by J.C. at November 15,2008 10:35


這個權利,依我看應該是這樣的:

國家當然不能限制人民住宿和喝下午茶,但是不允許近距離抗議;人民在近距離抗議的權利被限制的時候,用其他手段接近抗議對象,這種明修棧道,暗渡陳倉的作法,屬不屬於"保障住宿,保障喝下午茶"的範圍?

也就是明明知道是來抗議的人,我們是要在抗議人士進場之前就擋在外面,以維護秩序;或是,我們要等抗議人士開始抗議之後,才馬上予以驅離。

你所主張的,是應該一律先予以放行,等抗議開始才驅離。不過爭取近這樣的權利,卻硬要包裝成爭取喝下午茶或是住宿的權利,這樣的包裝方式我是很反對。

誠如我講的,當群眾開始抗議白色恐怖和戒嚴的時候,這樣有關權利的討論,就被模糊掉了。
Posted by J.C. at November 15,2008 11:55


所以,就算是DPP擺明了明修棧道,暗渡陳倉,你也要告訴我們,到底在我租的旅館房間窗口懸掛抗議布條,會對其他的房客、飯店的工作人員跟社會有什麼天殺的破壞力和影響力?政府大可以告訴我們,陳會長看到這些抗議布條以後,會生氣到心臟病發,要送醫學中心開心臟急救,否則會有立即的生命危險;如果果真這樣,那我一定支持警察拆布條。
(至於有沒有人聽到這種論點以後會笑到精神錯亂進精神病院?你說呢?)

國家如果不允許近距離抗議,又連掛布條都不可以的話,那下次恐怕連公車廣告、路邊看板、活動宣傳車都會被通通ban掉。

如果政府一切的作為,只是為了讓國賓、貴賓看了爽、看了龍心大悅,所以就可以剝奪人民和平表達異議的權利,就我的觀點而言,這種政府倒了他是剛好而已。
Posted by 嘴砲研究所所長 at November 15,2008 13:26


我的理解是,這個政府就是要消除任何陳雲林看到會不爽的東西。可以用法律或是行政阻饒的就盡量阻饒,不行的就用暴力硬來。很多例子都是警察先幹了,事後再找法條。甚至連法條都懶得找,只塞給大家一句「依法行政」。

在這些人的腦筋裡,法律是來威嚇人民,整治反對者的。保障人民的權利從來不是重點。所以常常在法條裡面挖很多坑讓人跳,或是暗藏些內行人才知道的文字遊戲。

我支持所有言論自由被警察侵犯的人提出告訴。可惜我對本國的司法體系沒甚麼信心。以上言論比較偏激,請多多包涵。
Posted by J.S. at November 15,2008 14:24


J.S.
呵呵 ~ 再下去恐怕我開頭都要打 Dear All了。

我是很欣賞學生靜坐的。誠如館長所說,這是最好的民主示範。勇於行動發表自己的意見,勇於承擔衝撞體制的後果。(不過爆出喝台啤以後,這敬意就消失了)

至於上高速公路扯國旗狂飆,因為製造道路危險被攔下來就硬凹說警察打壓國旗,把錯的部分硬要凹成對的,這種做法很糟糕。

你覺得人民暗渡陳倉只是剛好,我們就看兩點:
第一,陳雲林在飯店被困
第二,陳雲林上車被人吐口水
這兩個和我認定的抗議言論的表達方式,差距很大。不過,我想你應該覺得,這樣的手段只是剛好而已。我想,尺度的問題,是我們概念最大的差別。

一點意見,僅供參考。
Posted by J.C. at November 15,2008 17:02


咖啡館的意識型態是,所有要我交出去的自由,政府都必須給個完整的關於「必要性」的理由。

既有法律已經也所有關於「侵犯他人自由」的法律規範,當我真的作了這些行為,就請依法好好懲罰我。但是,不需要政府來檢查我「意圖」犯法。

所以,當我穿了準備向陳雲林嗆聲的衣服或其他足以辨識我的「意圖」的符號,除非我「馬上」就要在陳雲林身上吐痰,警察不應該以此「意圖」為理由而妨害我任何的自由。
Posted by 白玫瑰 at November 16,2008 19:48

 
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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